無性婚姻:多久未行房可成為訴請離婚的理由?

法律觀點:無性婚姻是否構成離婚事由?
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,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、與他人合意性交、虐待等十項明確規定。​然而,長期無性生活並未被明確列為其中之一。​儘管如此,第1052條第2項提到:「有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」,可作為訴請離婚的依據。​因此,若能證明無性婚姻已嚴重影響夫妻關係,且無法修復,法院可能認定此為「其他重大事由」。 ​

無性婚姻的類型:不能與不願

在評估無性婚姻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時,需區分以下兩種情況:

  1. 不能行為

    :​若一方因生理或心理因素無法進行性行為,且無法治癒,法院可能認定此為重大且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。

  2. 不願行為:​若一方有能力但拒絕進行性行為,需證明此情況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,且無法修復,法院才可能支持離婚請求。 ​

實務案例分析

實務上,法院對於無性婚姻的認定需視個案情況而定。​例如,台中地區曾有一對夫妻婚後7年未曾有性生活,丈夫因此提出離婚請求。​法院考量到長期無性生活已導致婚姻難以維繫,最終裁定准予離婚。 

舉證與訴訟建議

在訴請離婚時,舉證是關鍵:

  • 溝通紀錄:​保存雙方關於性生活的溝通紀錄,以證明已嘗試解決問題。​

  • 醫療證明:​若涉及生理或心理問題,相關醫療診斷可作為證據。​

  • 證人證詞:​親友的證詞可輔助證明婚姻狀況。​

建議在訴訟前,諮詢專業律師,評估個案情況,確保自身權益。​

結論

長期無性生活可能成為訴請離婚的理由,但需視個案情況而定。​關鍵在於證明此情況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,且無法修復。​在行動前,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,以確保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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