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?提告前必須了解的「法定離婚事由」

「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,均會喪失維持婚姻希望」之程度,方可算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可據法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」請求離婚。

例如下列狀況,就曾被法院確認為算是「重大事由」:


二、具體案例:各類「難以維持婚姻」的狀況

(1)主動重婚、外遇,已過權利使用期

即使已無法依法條第1052條第1項掘掙,依然可依第2項請求離婚,如長期與他人同居生子,出罪後回台仍繼續無視婚姻關係,連年只有10%的時間與配偶相處,故婚姻總體形式化。

(2)深陷賭博成性結傷婚姻結構

如一方不能同心配偶面臨傷病或傷害,還加責賭博負債,而是長期身處後急自我世界,影響一家生活,家庭基礎大破。

(3)兩方已無修復心意

個性、觀念、教養背景太大差異,對家庭、教養、生活經濟觀不斷爆發衝突,於法院實務中常視為婚姻已有重大破總的突顯模式。

(4)過度專注學會、心靈讀節或宗教

如由於此類活動無視配偶感受,忽略家庭相處,更時常輕省重大經濟決定,而造成婚姻基礎動搖。


三、個性「不合」能當成離婚理由嗎?

一般考量「個性、觀念不合」而請求離婚時,法院會重視事實是否達到:

  • 經年累會已有重大破裂

  • 既無機會修復,也無外部支援系統

  • 以「經濟、心理、住宅、背景」造成長期衝突

  • 總體上已達到「任何人處同境況也難以維持婚姻」的程度

如果單方面說解我覺得不能繼續,但對方顯然想保存婚姻關係,且總體上沒有達到無法維持的地步,那麼系訊是會被馬上駁回的。


結論:

個性不合、感情淡了,不能算是離婚理由? 答案是:通常不能單獨據此請求離婚,但如果這種狀況造成婚姻基礎重大破裂,且無法修復,就有可能被法院確認「婚姻已破縫而無回復之期」,據法請求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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