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家暴會影響監護權嗎?】孩子會判給誰?法院這樣看!
一、對方有家暴紀錄,孩子一定不會判給他嗎?這是許多家長最關心的問題。根據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43條明文規定:
法院在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,對已發生家庭暴力的人,推定不利擔任監護人。
關鍵詞是「推定」──也就是法院預設加害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,但不是「絕對不得」。對方若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與子女互動良好、過往暴力並未影響孩子福祉,仍可能有翻盤機會。
✅ 法官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:家暴的對象是否包含小孩?還是僅限於配偶?
家暴發生的頻率、嚴重性與時間點
加害人是否有悔改行為(諮商、治療、道歉、改過等)
孩子與雙方的依附關係與生活照顧情形
是否存在其他更嚴重的不利監護因素(如毒品、犯罪)
簡單來說,家暴是重大的「扣分項目」,但不等於完全剝奪監護權資格,一切還是要看證據與孩子的最佳利益。
二、什麼是「幼兒從母原則」?家暴會不會打破這原則?在孩子年紀較小(尤其是3~5歲以下)的情況下,法院通常會傾向依「幼兒從母原則」,將監護權判給母親,因為母親在生理、情感照顧上通常有優勢。
但——如果母親有家暴紀錄,法院一樣會介入審慎判斷。
舉例來說:若母親曾對孩子施暴或對另一半家暴,法院可能會認為其照顧能力有疑慮。
若父親可證明自己照顧穩定、與孩子關係良好,仍有可能取得監護權。
✅ 重點在於:法院以孩子福祉為唯一優先,不會只看性別與角色。
三、家暴後能不能先帶走孩子?要等法院判決嗎?這個問題要區分來看。
🔸 一般情況下:在法院未裁定監護權前,雙方都尚未取得單獨監護權的地位,也就是說誰照顧孩子都不違法,法院也不會主動干預。
🔸 但如果存在「立即危害」:若孩子目前被安置在加害人那方,且有明確證據顯示孩子可能遭受身心虐待、威脅,可申請以下緊急措施:
緊急保護令:可請求法院立即禁止對方接近孩子,甚至限令對方交出孩子。
報警請求警力協助安置:若情況急迫,可透過警察先行處理。
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保全處分:要求法院暫時指定由我方照顧孩子。
⚠️ 注意:這些手段需要提出具體證據,例如:孩子身上的傷勢、錄音、目擊證人、醫療紀錄等,不能只是主觀臆測。
四、家暴有可能是誇大誤用?法院怎麼辨別真偽?在家事官司中,「家暴」的確可能被某一方過度強調,甚至被當成爭奪監護權的武器。法院在審理時會非常謹慎,並強調「證據優先」原則:
是否有警方報案紀錄?
是否申請過保護令?
是否有驗傷單、目擊證詞或其他佐證資料?
家暴是否延伸至孩子?還是只限於配偶?
這也是為什麼,我們常強調:家庭暴力不是喊喊就算,要證據要實據,否則可能無法達成保護目的,反而讓真正的受害者被質疑。
五、孩子會怎麼選?法院會聽小孩的意願嗎?在監護權官司中,如果孩子年紀較大(通常7歲以上),法院可能會參考孩子的想法。例如:
孩子想跟誰住?
孩子覺得誰比較能照顧他?
孩子是否表達對某方的害怕或抗拒?
法院會透過 兒少面談官或社工進行調查,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下表達意見,但不會只看孩子說什麼,而是整體評估其成熟度與真實意願。
六、如何收集對方家暴的證據?如果你正在經歷或曾經遭受家暴,且希望藉此爭取孩子的監護權,請務必開始「蒐證」,以下是常見有效的家暴證據:
✅ 醫療驗傷單(可請醫院開立)
✅ 報案三聯單、警察筆錄
✅ 保護令申請與核發紀錄
✅ 錄音或影像證據(須注意法律合規)
✅ 親友證詞(鄰居、親戚、老師等)
證據愈完整,愈能爭取法院信賴,有助於將孩子保護在安全的照顧人手中。
七、總結:家暴影響監護權?法院最重視的是這件事!法院在判決孩子監護權時,最重要的核心觀念是:
✅ 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」,才是法院裁判的依據。
所以,就算有家暴紀錄,也不等於一定失去孩子;沒有家暴紀錄,也不代表一定能拿到孩子的監護權。一切要看證據、照顧狀況、雙方條件與孩子實際的需求與安全。